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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高勋莲、韩世凉等与孙天良、孙子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勋莲,韩世凉,孙天良,孙子成,孙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689号原告高勋莲,女,生于1942年4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原告韩世凉,男,生于1942年12月2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高勋莲丈夫。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文献,郧西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出庭参加诉讼、参与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孙天良,男,生于1966年4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二原告女婿。被告孙子成,男,生于1990年10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二原告外甥。被告孙霞,女,生于1987年6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被告长女。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勋莲、韩世凉诉被告孙天良、孙子成、孙霞共有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远明于2016年6月2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高勋莲、韩世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以撤诉结案。原告高勋莲、韩世凉诉称:二原告与被告孙天良系岳父母、女婿关系。2015年11月15日,原告高勋莲之女、原告韩世凉继女、被告孙天良之妻雷尚芬在北京某公司打工时,不幸因工伤死亡,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雷尚芬近亲属死亡补助金、赡养费共计960000元。该款由被告孙天良一次性领取并保管。此后,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孙天良要求其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可被告孙天良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分割该赔偿款。被告孙天良辩称,我们私下协商已经达成口头协议,我愿意按口头协议履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孙天良已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原告高勋莲、韩世凉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勋莲、韩世凉撤回与被告孙天良、孙子成、孙霞共有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孙天良负担。审判员  吴远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英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成人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