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远来与申请人柯昌胜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远来,柯昌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特16号申请人吴远来。申请人柯昌胜。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吴远来与申请人柯昌胜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远来与申请人柯昌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6月8日经白河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柯昌胜一次性赔偿吴远来房屋修缮及其他损失共计6000元整,房屋修缮工作由吴远来自己负责;二、柯昌胜于2016年6月23日之前将上述赔偿款6000元给付吴远来。本院认为,上诉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远来与申请人柯昌胜于2016年6月8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