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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莆田市城厢区砺成中学、洪青霞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莆田市城厢区砺成中学,洪青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特9号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砺成中学,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欧宗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丽萍、黄舒旭,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申请人洪青霞,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砺成中学(以下简称砺成中学)与被申请人洪青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砺成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黄舒旭,被申请人洪青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闽莆城劳仲案(2016)020号裁决书,裁决:一、砺成中学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洪青霞支付经济补偿八千六百二十五元。二、驳回洪青霞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砺成中学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认为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莆城劳仲案(2016)020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其主要理由是:1、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的月工资并非3450元,仲裁仅根据被申请人单方制作的证据即认定其月工资为3450元是错误的。申请人辞退被申请人的原因系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申请人的规章制度且没有完成申请人指派的工作,但仲裁对此事实亦未予以认定。2、该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系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申请人支付工资,被申请人工资数额应当以申请人每月向其银行转账的金额为准,但被申请人故意隐瞒提交该银行转账凭证,影响本案公正裁决。3、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是在严重违反申请人规章制度且无法胜任申请人指派工作的情况下自行向申请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有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离职证明》为证,但是仲裁委却认定是申请人辞退被申请人并裁决申请人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洪青霞答辩称:1、其月工资为3450元,每个月的公积金数额也可以推算出月工资为3450元的事实。申请人单位存有工资的证据,工资数额应当由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要提供银行流水没有依据。2、申请人主张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是不成立的。其工作岗位特殊,有时需要去检查卫生,有时需要外出购买药品,并非都在医务室,申请人主张其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没有证据。3、是申请人单方辞退被申请人,其手机上还留有申请人发送的信息,通知其不用上班第二天去交接。若是被申请人辞职,根据学校规定需写申请报告等材料。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维持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根据《》第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据此,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即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一方当事人隐瞒证据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砺成中学主张的情形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规定的可予撤销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砺成中学撤销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莆城劳仲案(2016)02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砺成中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凡代理审判员  吴伟凡代理审判员  黄冰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慧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