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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华强与吴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强,吴浩,孙德群,邓明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81民初323号原告梁华强。委托代理人赵开文,阆中市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浩。被告孙德群。被告邓明安。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清卫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向曦、人民陪审员许钰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浩、孙德群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被告邓明安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吴浩与被告孙德群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被告吴浩因承包工程,在原告处借款27万元,并书立面承诺,由邓明安担保,约定2015年6月底前还5万元、7月底前还10万元、10月底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吴浩偿还2万元,下余25万元经多次催收无果。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2、被告邓明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浩与被告孙德群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6日在阆中市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吴浩因承包工程所需资金,于2014年3月至10月三次向原告借款27万元。2015年5月27日,吴浩重新给原告出具27万元的借条1张,约定2015年6月底前偿还5万元,7月底前偿还10万元,10月底前偿还12万元。同时立面承诺“本人吴浩借到梁华强27万元现金,如本人没按借条承诺还款,梁华强、邓明安有权直接将本人名下的川AE8F**途观车开走做抵押。”邓明安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书上签字。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吴浩偿还2万元,下余25万元经多次催收无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村(居)委会证明、借条、身份证、户籍证明、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单等为据。本院认为,被告吴浩在原告处借款27万元,有吴浩书立的借条,原告提供借款的银行交易明细单等,证明原告提供了借款,原告与被告吴浩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吴浩逾期后仍有25万元未偿还,违反合同约定,应当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吴浩与被告孙德群虽然现在已离婚,但吴浩向原告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吴浩之间借款为吴浩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本院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原告请求吴浩与孙德群共同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既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原告是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邓明安承担保证责任的,故原告请求邓明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浩、孙德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华强借款250,000.00元,被告邓明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邓明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浩、孙德群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50.00元,由被告吴浩、孙德群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2300.00元,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下余3050.00元在执行中收取)。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清卫审 判 员  向 曦人民陪审员  许 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