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毯、王海荣等与韩高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毯,王海荣,韩高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867号原告王毯,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王海荣,女,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韩高兴,男,197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汉阳路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毯、王海荣与被告韩高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毯、王海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高兴所有的豫P×××××轻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毯、王海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韩高兴所有的豫P×××××轻型普通货车;二、查封王毯、王海荣提供的担保财产王四清的豫P×××××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抗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