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吕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550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于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原告吕某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江彦彦承担。审判员 王春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