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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保244号陈静借款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杨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398号原告陈静,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光林,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敏,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与被告杨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杨敏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张志斌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权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敏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张志斌所有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