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7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葛俊健诉被告赵进松、第三人赵文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俊健,赵进松,赵文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519号原告葛俊健,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黄小龙,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进松,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第三人赵文廷,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俊健诉被告赵进松、第三人赵文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葛俊健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淑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孜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