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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7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葛俊健诉被告赵进松、第三人赵文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俊健,赵进松,赵文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519号原告葛俊健,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黄小龙,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进松,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第三人赵文廷,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俊健诉被告赵进松、第三人赵文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葛俊健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淑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孜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