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连领与李学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领,李学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006号原告张连领,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学锋,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领诉被告李学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领于2016年6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连领负担。审 判 长 时清华人民陪审员 位国新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振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