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发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72号随州市星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刘发刚,男。随州市星航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刘发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随县民初字第011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星航运输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随县民初字第0110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