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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东岗房管与周老师城关区农业水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东岗房管所,兰州市城关区农业水务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2752号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东岗房管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榆中街153号。法定代表人师如礼,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贾岛,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东岗房管所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甘家巷79号502室。委托代理人柳君,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东岗房管所职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穴崖子西街42号202。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农业水务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榆中街128号畜牧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陶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宫皓,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兰州市城关区农业水务局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224号4单元402。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东岗房管所与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农业水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东岗房管所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东岗房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东岗房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9元,减半收取724.50元,由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东岗房管所承担,余款724.50元退回原告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东岗房管所。审判员  丁雨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