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与周建英、湖南修合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周建英,湖南修合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4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住所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4。负责人韩云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娟,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杨东,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英。委托代理人姜瑾,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巨石,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修合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32号雨花大厦601房��法定代表人石屹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诉被告周建英、湖南修合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建英、湖南修合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周建英、湖南修合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87元,减半收取199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孙桂香人民陪审员  王运香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