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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康与被执行人罗恒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康,罗恒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2执8号申请执行人玉康,女。被执行人罗恒忠,男。关于申请执行人玉康与被执行人罗恒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海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恒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玉康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4,000.00元,被执行人罗恒忠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0元、执行费410.00元,合计:34,76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恒忠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玉康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勐海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2执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岩温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光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