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永喜与陈继秀、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喜,陈继秀,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2511号原告:周永喜。被告:陈继秀。被告: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秀。原告周永喜诉被告陈继秀、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游荣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永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继秀、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周永喜起诉称: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5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该笔借款由被告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被告至今未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陈继秀返还原告借款54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6日止的利息49320元及后续利息;2、被告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周永喜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证明被告陈继秀借款及被告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担保的事实。被告陈继秀、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庭审审核认为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能证明原告欲证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9日,被告陈继秀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周永喜借到现金54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29日止,月息2分计算。如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作为担保人愿意承担并归还借款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及出借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的两年内。被告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在借条的担保人栏内盖章。被告陈继秀至今未还分文,被告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陈继秀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继秀应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继秀返还原告周永喜借款54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3元,减半收取4896.5元,由被告陈继秀、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9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款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审判员 游荣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银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