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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江林与梁军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林,梁军,张黎辉,李建华,南充市富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荣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民初795号原告李江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梁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被告张黎辉,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李建华,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南充市富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梁军。被告巴中市荣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原告李江林诉被告梁军、张黎辉、李建华、南充市富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荣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南充市富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李江林与被告南充市富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施工合作协议签订地在南充市顺庆区科苑街,补充协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梁军、股东被告张黎辉代表公司与原告李江林签署,且被告南充市富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也是南充市顺庆区,公司经营场所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新世纪广场,故本案应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南充市富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和被告张黎辉的住址均在南充市顺庆区,且被告梁军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本案应由顺庆区法院受理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蓬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