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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2016)湘1223民初525号刘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英,米晓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525号原告刘爱英,女,汉族,湖南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被告米晓慧,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原告刘爱英与被告米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向原告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刘爱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张有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