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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学荣与丁传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荣,丁传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466号原告:王学荣,女,1953年3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黄锋,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传士,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荣诉被告丁传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告患精神分裂症,且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朱永振代理审判员  张业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