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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进宏与上海凯金物资仓储有限公司、丁增银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宏,丁增银,缪洁霞,上海凯金物资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刘进宏,男,侗族,1963年9月19日生,住贵州省铜仁市。被执行人丁增银,男,回族,1980年12月20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缪洁霞,女,汉族,1965年3月25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上海凯金物资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刘进宏与被告丁增银、缪洁霞、上海凯金物资仓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3)榕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将该案委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后指定本院执行,义务人丁增银、缪洁霞、上海凯金物资仓储有限公司应支付欠款人民币4,357,76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增银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一村XXX号XXX室的房屋进行拍卖,但由于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需时较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需时较长,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待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榕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