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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好勇与张耿山、王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好勇,张耿山,王秀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3民初2339号原告孙好勇。被告张耿山,寿光市文家街道北付家庄村375号。被告王秀全,寿光市文家街道北付家庄村375号。系被告张耿山之妻。原告孙好勇诉被告张耿山、王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好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耿山、王秀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3年1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共计借款200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自2014年1月23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张耿山、王秀全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被告张耿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1月17日,被告张耿山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两次共计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张耿山交付了借款。该借款被告张耿山至今未还。被告张耿山与王秀全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记录、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张耿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向被告张耿山交付了借款,原告与被告张耿山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张耿山追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主张的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张耿山与王秀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耿山未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依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王秀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耿山、王秀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耿山、王秀全返还原告孙好勇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