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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孙玲玲与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玲玲,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孙玲玲,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文燕,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万吨,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5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玲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玲玲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玲玲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