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宁宝涛与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河西路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宝涛,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三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河西路支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565号原告:宁宝涛,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朱剑钧,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范亚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阜阳市三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西苑世纪名门夏莲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曹阳,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公司阜阳颍河西路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北侧长城花园1#商住。法定代表人:周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涛,该行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师冬松,该行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宝涛诉被告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三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河西路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宝涛申请撤回对被告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三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河西路支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宝涛撤回对被告阜阳市五岳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三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河西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宝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梅鑫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