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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1423号原告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银河街25号。法定代表人黄星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心杨,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小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揭业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