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行审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与颜随英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城县国土资源局,颜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25行审号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承芹,任局长。被执行人颜随英。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7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76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7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7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传树审判员 张松林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