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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媛媛诉被申请人王习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媛媛,王习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财保62号申请人王媛媛,女,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刘集镇。被申请人王习壮,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申请人王媛媛诉被申请人王习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6月15日19时许,王习壮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光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停车后开车门时,造成由西向东行驶王媛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车门发生碰撞,造成王媛媛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姜婷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王习壮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媛媛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姜婷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申请人王媛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习壮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习壮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