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05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伟捷塑料制品厂与宁波盛事达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05120号原告:慈溪市伟捷塑料制品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孙其。经营者:余妙丹。被告:宁波盛事达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协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84312482L。法定代表人:应国辉。原告慈溪市伟捷塑料制品厂诉被告宁波盛事达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志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溪市伟捷塑料制品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盛事达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237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被告向原告购买LED灯泡,原告于1月22日、1月26日向被告送货,共计货款2376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宁波盛事达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市伟捷塑料制品厂货款23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被告宁波盛事达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钟志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