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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楼少杰与楼波、赵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少杰,楼波,赵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3779号原告楼少杰。委托代理人陈荣杰,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波。被告赵鸿。原告楼少杰与被告楼波、赵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由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荣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波、赵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15日,被告楼波向原告借得人民币95000元,双方约定若被告不归还借款的,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被告楼波承担。但至今,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解决,为此,原告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楼波、赵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少杰借款9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5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限被告楼波、赵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楼少杰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陈瑛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