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廖月玉、宁四德、杨荣华、侯建萍与伍新强、陈月明、陈如何、陈萍容、刘建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月玉,宁四德,杨荣华,侯建萍,伍新强,陈月明,陈如何,陈萍容,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廖月玉。申请执行人宁四德。系廖月玉之妻。申请执行人杨荣华。申请执行人侯建萍。系杨荣华之妻。被执行人伍新强。被执行人陈月明。被执行人陈如何。被执行人陈萍容。被执行人刘建军。本院在执行廖月玉、宁四德、杨荣华、侯建萍与伍新强、陈月明、陈如何、陈萍容、刘建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1)苏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小明代理审判员 肖丽君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