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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叠彩区胜利物资经营部与桂林佳美宏科技有限公司、曾定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叠彩区胜利物资经营部,桂林佳美宏科技有限公司,曾定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6)桂0302民初161号原告:叠彩区胜利物资经营部。经营者:唐胜利。委托代理人:谭震华,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佳美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定云。被告:曾定云。原告叠彩区胜利物资经营部与被告桂林佳美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宏公司)、曾定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审理。原告叠彩区胜利物资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谭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美宏公司、曾定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桂林从事钢材销售生意,被告从事钢材加工生意。2014年起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原材料用于加��,每次要货都是由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处,并由被告曾定云或其公司员工签收确认。由于资金周转问题,2015年3月18日被告曾定云出具一张196000元的货款欠条,原告见被告有实际经营,因此继续8次向被告供货,截至2015年6月29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271112元。后原告多次到被告公司向被告催款,被告一直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拖欠未付,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2015年原告电话催款,被告一直予以拖延,后被告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或者无人接听,一直无法取得联系。原告多次催索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271112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月2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2015年3月18日欠条,证明截至2015年3月18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9.6���的事实;2、送货单9张,证明原告2015年3月18日之后继续向被告供货,被告欠货款75112元的事实;3、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曾定云于2015年于2015年6月7日、6月19日通过其xx账号向原告方转账支付货款共计20000元的事实以及2015年6月17送货单记载内容的真实性。被告佳美宏公司、曾定云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佳美宏公司、曾定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以上有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起,��告曾定云陆续向原告购买钢材。原告自述,双方之间的交易通常是被告曾定云到原告处下订单由并通过现金或转账支付部分订金或者电话下单后送货的方式进行,原告根据被告曾定云的订货将其订购的钢材配送至桂林市秀峰区甲山乡矮山塘村委燕子岩村,其中部分订单被告曾定云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已经结清。2015年3月18日,被告曾定云与原告经过结算之前所欠货款后,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胜利物资经营部货款共计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元整,196000.00。特立此条为据。身份证号:xxx欠款人:曾定云20**年3月18日”。此后,原告继续向被告曾定云供货。2015年3月20日,被告曾定云到原告处预订购钢材共计30615元,被告曾定云在订单上注明“2015年3月20日,此款在2015年4月20日付清,如果车做抵押。曾定云x**。2015年3月25日,原告自述,其在配送3月20日订单货物时根���被告曾定云的要求增加供货数量,将共计35159元的钢材配送至桂林市秀峰区xx村。原告在送货单上注明“按此单进货算钱,2015年3月25日,小徐送燕子岩曾定云和2015年3月20日的单是相同的”。被告曾定云的下属员工龙辉在此送货单收货人签名处签名。2015年3月28日,被告曾定云在原告胜利物资经营部供货单上签名确认欠货款8450元。2015年3月29日,原告在送货单上注明“合计1378元货送xx厂旁,小曾未付款电话:xx2××5年3月29日”。被告曾定云的下属员工龙辉在此送货单收货人签名处签名。2015年4月20日,原告在送货单上注明“合计2.677×3800=10173元小徐送燕子岩小曾收未付款曾定云电话xxx。被告曾定云的下属员工龙辉在此送货单收货人签名处签名。2015年4月22日,原告在送货单上注明“大写贰仟叁佰伍拾贰元正(¥2352),2015年4月22日货送燕��岩xx。被告曾定云在此送货单收货人签名处签名“曾定云未付”。2015年6月17日,原告在送货单上注明“2400支×11.5=27600元,二次送货运费600元,合计两次送货款和运费28200元,减6月7日江农合1万,分两次送6月6日送1200支,6月17日送1200支,货送燕子岩小曾xx减2015年6月19日江1万,实欠7600元”。被告曾定云在此送货单上注明“未付曾”。被告曾定云于2015年6月7日、6月19日通过其xx账号向原告方转账支付货款共计20000元,原告自述被告在6月6日、6月17日送货时已经将运费600元结清,故该笔订单被告尚欠7600元未付。2015年6月26日,原告在送货单上注明“合计2000元欠款人:曾定云(货送燕子岩)电话xx”。被告曾定云在此送货单收货人签名处签名“曾定云未付”。2015年6月29日,原告在送货单上注明“合计8000元小徐送燕子岩曾定云收2015年6月29日电话xx”。被告���定云在此送货单收货人签名处签名“未付曾定云”。此后,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曾定云支付货款未果,遂起诉至本院,提出如前所诉。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为:一、原、被告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讼争货款的责任承担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的规定,原告与被告曾定云虽未就双方间的钢材买卖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供了被告曾定云出具的欠条以及被告曾定云签收确认的送货单。根据欠条及收货单的内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曾定云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拖欠款项的数额,被告曾定云在2015年3月18日签字确认的欠条应当视为双方对于此前货物价款的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被告曾定云应按照欠条载明的货款金额支付货款。此后,根据原告提交的送货单,被告曾定云及其下属员工龙辉均在记载有货物金额并注明未付款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该单据可作为双方对该批交易货物价款的结算。故,被告曾定云应当按照送货单上记载的金额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讼争货款的责任承担主体,被告佳美宏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问题。原告提供的被告曾定云出具的欠条以及送货单上仅有被告曾定云的个人签名,结合原告庭审自认,双方之间购买钢材的结算方式为被告曾定云通过支付现金或其个人账户给付。无法证实佳美宏公司为该笔货物的实际买受人。故被告佳美宏公司非讼争货款的责任承担主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定云支付原告叠彩区胜利物资经营部货款271112元���支付利息损失(以271112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1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叠彩区胜利物资经营部要求被告桂林佳美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367元、公告费900元(原告叠彩区胜利物资经营部已预交),由被告曾定云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67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xxx,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 玮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文玮第8页共8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