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松琴与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琴,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546号原告:李松琴,女,1967年12月13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份证号码341127196712130244。被告:陈兵,男,1972年3月18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李松琴诉被告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兵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江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