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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松琴与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琴,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546号原告:李松琴,女,1967年12月13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份证号码341127196712130244。被告:陈兵,男,1972年3月18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李松琴诉被告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陈兵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江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