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斌与杨莲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张某,杨莲英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023号原告张斌张某,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道办事处念杨村宁家组45号。委托代理人张耀武杨某甲(张斌张某父亲),男,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道办事处念杨村宁家组45号。被告杨莲英杨某某,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道办事处念杨村宁家组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张某与被告杨莲英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峰娟负担。审 判 长 王双全人民陪审员 马士信人民陪审员 雷卫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林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