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5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无锡市乾丰锻造有限公司、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无锡市乾丰锻造有限公司,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周东平,陈红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56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93号。负责人蒋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蒯维列,江苏俊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志纲,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市乾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竺西工业集中区(周铁村)。法定代表人周东平。被告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分水。法定代表人尹志勤。被告周东平。被告陈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宜兴支行)与被告无锡市乾丰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丰公司)、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乾公司)、周东平、陈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行宜兴支行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乾丰公司、申乾公司、周东平、陈红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工行宜兴支行申请撤回对乾丰公司、申乾公司、周东平、陈红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工行宜兴支行申请撤回对乾丰公司、申乾公司、周东平、陈红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619元,减半收取42810元,由工行宜兴支行负担。审判员 董大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艳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