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营业部诉宋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营业部,宋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267号﹝2016﹞黑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王建臣,行长。被执行人宋艳华,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宋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韩 志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