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宝伍与张国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伍,张国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789号原告:张宝伍,农民。委托代理人:邢穆成,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永,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立春,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伍与被告张国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宝伍负担。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