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4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培军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艾尼米瑞优品鲜奶坊(以下简称优品鲜奶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军,沈阳市铁西区艾尼米瑞优品鲜奶坊,付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4527号原告王培军,女,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艾尼米瑞优品鲜奶坊,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经营者王军,女,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桂连群,系沈阳市铁西区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付丽红,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虎林市。委托代理人李忠兴,男,1963年10月20日,满族,住址辽宁省。原告王培军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艾尼米瑞优品鲜奶坊(以下简称优品鲜奶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被告经营者王军的申请,本院依申请将付丽红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本案由审判员赵雨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张珈、人民陪审员陶世英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艾尼米瑞优品鲜奶坊经营者王军、委托代理人桂连群,第三人付丽红委托代理人李忠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原告卡内余额1270.2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在沈阳市铁西区经营一处优品奶站,该店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15年12月原告在该店办理了一张卡号为储值会员卡,储值面额为1000元。办卡后原告未消费完卡内余额,被告在未作任何通知及说明的情况下,亦未将余额返还给原告,就将该店关闭。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退还原告应退的款项,被告均置之不理,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贵院依法判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艾尼米瑞优品鲜奶坊辩称,1、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沈阳市铁西区艾尼米瑞优品鲜奶坊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原告在诉状中所称与事实不符。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在铁西区经营一处优品纯鲜奶坊站,事实上,被告在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18-1号3门注册了一家沈阳市铁西区艾尼米瑞优品鲜奶坊,且未实际经营。而原告所称在优品鲜奶坊办理了充值卡,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艾尼米瑞优品鲜奶坊无关。所以该鲜奶坊不应成为本案被告。2、被告不应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本案被告负责人王军与需要追加的被告费宇航,于2015年3月29日签订共同投资合作协议书,共同投资开办鲜奶坊。双方开办一段时间后,于2015年4月25日同第三人付丽红签订承包经营合作协议书。约定将此店交由第三人付丽红实际经营(协议书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第三人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其自行承担)。经营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原告所诉的储值卡充值行为均是在付丽红实际经营期间,所付款项也均是由第三人付丽红实际收取,按照法律的公平原则,应由实际收取人返还,也即应由第三人付丽红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而不应由沈阳市铁西区艾尼米瑞优品鲜奶坊来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综上,请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付丽红述称,2015年5月1日正式开始经营。2015年12月中旬,第三人回家照顾母亲的阶段,来了一伙人,把第三人赶出来,不让其经营,说店是他们的。2016年1月4日正常经营,第二天又来了一伙人,把我们赶出后,换了钥匙,不让我们经营,据说这是费宇航将店转给另一伙人。承包合同到2016年12月31日,到今天为止无法经营。原告每人手里都有的会员卡,我们无法确定卡内余额还有多少,因为当时办理会员卡时有赠送,可能存1000元赠500等,所以需要确认具体卡内余额,钱数额确定,我们也认可,我们愿意承担返还义务。需要用当时的收银机确认,但是收银机在哪不知道,也已经到派出所报案了,造成今天的局面是费宇航不让我们经营,我们也有很大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艾尼米瑞优品鲜奶坊的经营者为王军。2015年4月25日,甲方费宇航、乙方王军与丙方付丽红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将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18-1号3门号的店面及内部设施交由丙方承包经营使用,丙方承包后,由丙方负责经营管理,向甲、乙方按月缴纳承包金,承包期限为从2015年5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止。该协议签订后,自2015年5月1日起,由第三人付丽红实际经营该优品鲜奶坊。原告于2015年12月在被告优品鲜奶坊处办理了卡号为N0.00271VIP会员卡一张,原告共交费1000元,由第三人赠送500元,原告共消费229.8元。现因被告优品鲜奶坊处于未经营状态,造成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卡内余额1270.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派送卡面复印件、《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消费卡,卡内尚剩余余额,因被告优品鲜奶坊现处于未经营状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卡内剩余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优品鲜奶坊由第三人付丽红实际经营,故第三人付丽红负有返还卡内余额的责任,关于应返还给原告的金额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共交费1000元,赠送500元,原告以1000元获得实际1500元的产品,则原告实际享受的为6.7折优惠(1000除以1500,再乘以100%)。现原告在1500元的基础上,累计共消费229.8元,则原告按所交纳的金额,实际消费应为154元(229.8乘以67%)。则第三人应向原告返还846元(1000元减去154元)。因本案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艾尼米瑞优品鲜奶坊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艾尼米瑞优品鲜奶坊对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关于被告提出要求追加投资人费宇航的问题,本院认为,费宇航与王军之间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系费宇航与王军二人的内部约定,与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无关联,费宇航与王军之间的债权债务,王军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对于被告提出要求追加投资人费宇航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付丽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培军返还卡号为N0.00271VIP会员卡内剩余金额846元;二、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艾尼米瑞优品鲜奶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艾尼米瑞优品鲜奶坊及第三人付丽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雨辉代理审判员 张 珈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