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程维亮与翟艳萍、马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振伍,程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贾振伍。被执行人程维亮。申请执行人贾振伍与被执行人程维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做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7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振伍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振伍与被执行人程维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辰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