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行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张宣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207号起诉人张宣才。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收到起诉人张宣才以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为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张宣才诉称:我于1960年3月考取了盐城交通邮电学校毕业后分配到第三人盐城地区汽车运输公司下属单位工作,1994年8月开始负责第三人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代管印汽新村车库看管岗位至今。我与第三人存在全民固定劳动合同关系,社会保险也一直是由第三人缴纳,但自2002年10月后我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却被替换成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但我从未在盐城市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工作过,也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与其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我多次要求解决未果。现要求确认人社局征缴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为我缴纳2002-2009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为我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变更日期2009年7月1日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起诉人张宣才要求确认人社局征缴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为其缴纳2002-2009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为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变更日期2009年7月1日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宣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林云审 判 员 徐 霞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美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