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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林晶与高风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晶,高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林晶,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高风花,成年人,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晶与被执行人高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年7月17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577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字第404号案件对龙井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