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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3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曦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曦,佟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3116号申请执行人王曦: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佟旭生: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王曦与被执行人佟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3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佟旭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佟旭生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曦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顺民初字第3728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维生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