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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行审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与林美登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顺县国土资源局,林美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9行审00039号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法定代表人曾辉钦,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林美登。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土资罚(2016)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8日作出泰土资罚(2016)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林美登于2015年6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在罗阳镇仙居村岭下水尾重建老宫庙,至2015年11月27日建成一层木结构未封顶的建筑物。经实地勘测,宫庙占地261.60平方米,建筑面积261.60平方米。其四至分别为东至空地,南至机耕路,西至空地,北至山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林美登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宫庙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性质上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林美登退还在罗阳镇仙居村非法占用261.6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二、限林美登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罗阳镇仙居村非法占用261.6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建筑面积261.60平方米。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3月14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林美登,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5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为此,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8日作出泰土资罚(2016)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并由泰顺县罗阳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邦远人民陪审员  郑乃苍人民陪审员  曾齐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红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