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伟申请鹤岗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鹤岗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04号申请执行人张伟,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鹤岗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法定代表人高延崇。被执行人韩强,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小岭街3委*组。张伟与鹤岗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长民五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鹤岗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并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鹤岗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岗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张 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久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