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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杨小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杨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3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代表人:傅锡炎。被执行人:杨小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小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4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32504.91元及利息,诉讼费1475元,执行费1909.7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余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34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