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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藁城区国土资源局、王东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藁城区国土资源局,王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665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藁城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程庆彬,局长。被执行人王东波,男,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非执字第00118号行政裁定书及石家庄市藁城区国土资源局藁国土资罚字(2014)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东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东波银行存款843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丁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