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从兵与霍邱县凯丰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机械设备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兵,霍邱县凯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张从兵,男,1965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被执行人:霍邱县凯丰木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朱成永。申请执行人张从兵与霍邱县凯丰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霍劳人仲裁字1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霍邱县凯丰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马店镇谢店村土楼组机械设备。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