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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4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喻忠友,龚亚仙与唐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忠友,龚亚仙,唐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459号原告喻忠友,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龚亚仙,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鹏,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忠友、龚亚仙与被告唐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喻忠友、龚亚仙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喻忠友、龚亚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忠友、龚亚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忠友、龚亚仙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曾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