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俊昌申请执行于金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昌,于金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昌,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被执行人于金栋,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张俊昌申请执行于金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包哈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可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