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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俊昌申请执行于金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昌,于金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昌,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被执行人于金栋,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张俊昌申请执行于金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包哈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可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