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戴美琴与赵高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美琴,赵高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4747号原告(反诉被告)戴美琴,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747。委托代理人吴深,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赵高权,男,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645x。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310416。负责人唐珂。委托代理人梁键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被告职员。原告(反诉被告)戴美琴诉被告(反诉原告)赵高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南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被告赵高权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美琴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赵高权向原告赔付共计182733.57元(详见附表);2、被告太平洋南海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赵高权、太平洋南海公司辩称:被告赵高权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南海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不计免赔,超出交强险部分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涉案车辆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太平洋南海公司已向原告垫付1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的意见详见附表。反诉原告赵高权的诉讼请求如下:1、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车辆维修费17342.4元;2、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反诉被告戴美琴辩称:损失的数额没有提供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车辆的定损报告,对损失的部位是否是因为本案事故造成有异议,双方碰撞的部位为车头。对反诉原告诉请的数额不予确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09时55分许,赵高权驾驶粤y×××××号牌小型轿车沿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西樵大桥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遇推行电动车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的戴美琴,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戴美琴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美琴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赵高权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戴美琴被送至佛山绿康医院进行急诊治疗,产生医疗费2759.1元。当天,戴美琴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2月11日出院,共住院14天。出院西医诊断:右胫骨下段开放粉碎性骨折;左内踝及腓骨下段骨折;第4-5腰椎横突骨折;脑震荡。出院医嘱:带药出院,进行适当的功能锻炼,左小腿维持石膏托固定(拟约4周后去除),患肢暂勿下地负重或用强力,定期复诊,继续治疗。产生住院医疗费46252.28元,出院后进行门诊治疗,产生门诊医疗费共1364.3元,共计47616.58元。另,戴美琴花费住院期间租床费100元,医疗用品费232.5元。2016年3月29日,经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戴美琴因交通事故致右胫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遗留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九级伤残;致第4-5腰椎横突骨折,遗留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致左内踝及腓骨下段骨折,遗留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戴美琴右胫骨、左腓骨骨折固定物拆除术的后续医疗费不低于10000元。戴美琴为此花费鉴定费2700元。事故发生前,戴美琴跟随女儿周小柳居住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满一年以上。至戴美琴定残前一天,有一名被扶养人,为其母亲林琼梅,年满84周岁,扶养年限为5年,林琼梅共生育包括原告在内五名子女,均已成年。另查明,被告赵高权驾驶的粤y×××××号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其本人,该车已向被告太平洋南海公司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有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赵高权为戴美琴垫付医疗费5000元,被告太平洋南海公司为戴美琴垫付医疗费10000元。再查明,被告赵高权驾驶的粤y×××××号牌小型轿车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维修费43358元。本起事故造成戴美琴医疗费项目损失61775.68元、伤残项目损失178980.27元,各项损失合共240755.95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而产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各方的责任,本案适用过错原则。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本院认定戴美琴、赵高权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并酌定两者的责任比例为4:6。交通事故中,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造成损害,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仍有不足的,侵权责任人承担。本案被告赵高权驾驶的粤y×××××号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南海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按照上述顺序对原告进行赔偿。一、交强险赔偿部分被告太平洋南海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项下向戴美琴赔付10000元,无需另行支付;被告太平洋南海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项下向戴美琴赔付110000元。二、商业三者险赔偿部分戴美琴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计算为120755.95元(240755.95元-10000元-110000元),由被告太平洋南海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1000000元内根据赵高权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60%向戴美琴赔付72453.57元(120755.95元×60%)。因赵高权已向戴美琴垫付5000元,予以扣减,则被告太平洋南海公司仍需在商业三者险向戴美琴赔付67453.57元(72453.57元-5000元)。赵高权垫付的5000元,可另行向被告太平洋南海公司理赔。因本案肇事车辆粤y×××××号牌小型轿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已足额支付上述各项损失,赵高权无需向戴美琴承担赔偿责任。三、戴美琴的赔偿责任戴美琴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其应对赵高权的车辆维修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算为17343.2元(43358元×40%)。现赵高权反诉主张数额为17342.4元,属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向原告戴美琴赔付110000元;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限额1000000元内向原告戴美琴赔付67453.57元;3、反诉被告戴美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赵高权赔付17342.4元;4、驳回原告戴美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977元,反诉费减半收取117元,共计2094元,由原告戴美琴负担36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负担17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婉仪附表:(2016)粤0604民初4747号交强险赔偿项目序号损失项目戴美琴主张赵高权、太平洋南海公司意见本院认定核定金额医疗费赔偿项目1医疗费50375.68元扣除非医保费用及无关费用。有收费票据与费用清单佐证,予以支持。50375.68元2后续治疗费10000元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戴美琴因骨折行内固定术,拆除内固定物系必然发生的费用,现经鉴定机构鉴定,予以支持。10000元3营养费3000元无医嘱。无医嘱,不予支持。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原告住院14天,按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天计算为1400元。1400元合计64775.68元61775.68元死亡伤残赔偿项目5护理费980元按实际住院天数和当地护理标准计算。原告住院14天,参照当地护工护理劳动报酬标准70元/天计算为980元。原告主张的租床费应包含在本项护理费中,其另行主张,不应支持。980元6残疾赔偿金162767.77元残疾不合理,已申请重新鉴定,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工作满一年,戴美琴已达退休年龄,且无其母亲的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戴美琴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跟随女儿周小柳居住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满一年以上。戴美琴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伤残评定标准作出,鉴定结论有依据,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对戴美琴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现戴美琴为九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按照广东省2014年统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192.9元/年标准,计算为30192.9元/年×20年×26%=157003.08元。戴美琴虽达退休年龄,但其扶养父母的义务并未因此而改变,且前项残疾赔偿金中未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在此仍需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广东省2014年统计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171.9元/年的标准,计算为22171.9元/年×5年×26%÷5人=5764.69元。则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共计为157003.08元+5764.69元=162767.77元。162767.77元7医疗辅助用品费232.5无医嘱,不予支持。戴美琴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购买拐杖、便盆、气垫等材料辅助治疗,属增加其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结合戴美琴受伤情况、住院情况,其主张较为合理,予以支持。232.5元8鉴定费2700元自行鉴定,属举证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鉴定费系本事故导致的必要支出,有发票证明,予以支持。2700元9交通费3000元无发票,不予认可。本院酌定300元。3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伤残不合理,且原告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综合损害后果,赔偿能力、责任分担等,本院酌定12000元。12000元合计184680.27元178980.27元总计249455.95元备注:具体赔偿数额与赔偿责任详见判决书正文。240755.95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