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黄忠乐与新疆长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乐,新疆长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黄忠乐,男,汉族,1960年1月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新疆长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法定代表人:丁华先,该公司董事长。黄忠乐申请执行新疆长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86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995.22元,未执行标的34995.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款10000元,2016年7月30日将剩余案款全部付清。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8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卫东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曹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