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卫国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国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刑初26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国强,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国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卫国强潜入南京市六合区新华东路296号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运输管理所内,窃得该单位职工康某所有的联想牌ThinkPadEdgeE530c及该单位办公电脑昭阳K46A笔记本电脑各1台,后销赃至本区长冲街35号“鑫驰电脑”店,得款人民币4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17.64元。2015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接获报警后经工作发现被告人卫国强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016年1月5日将其抓获,被告人卫国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和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卫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逯茂林、匡某的证言,被害人康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监控视频,南京市旅馆住宿登记单、转让协议,价格鉴证结论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卫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卫国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卫国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卫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莉珍代理审判员 田水宝人民陪审员 牟新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