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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徐帮兰与彭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帮兰,彭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1757号原告徐帮兰,女,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彭勃(曾用名彭宇馨),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石茹萍,黑龙江如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帮兰与被告彭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树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帮兰,被告彭勃及委托代理人石茹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帮兰诉称,被告于2015年5月22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全部借款。但至今还款期限己届满,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5,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彭勃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合同关系,被告收取原告25,000.00元,是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酬金,委托被告为原告丈夫张长宝办理退休手续而支付的报酬,被告已经按约定为原告的丈夫办理了退休手续,完成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该酬金理应支付给被告,不应返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被告彭勃在原告徐帮兰处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徐帮兰向彭勃索款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彭勃给付借款25,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被告彭勃给原告徐帮兰出具的欠据一张、转账凭证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徐帮兰与被告彭勃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彭勃应承担依法给付徐帮兰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徐帮兰与被告彭勃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勃欠原告徐帮兰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25.00元,由被告彭勃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树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