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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执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武建华申请郭小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建华,郭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执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建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日,身份证号×××,现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沟门村石家塔社084号。被执行人郭小平,女,汉族,生于1960年10月10日,身份证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六号街坊6-1-202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鄂仲调字(2015)325号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还款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99.1万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0元、处理费2300元;3、承担案件执行费213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首先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查询了被执行人资产信息,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资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鄂仲调字(2015)325号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平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田 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东华 来源:百度“”